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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的檢驗手續(二)

發表時間:2023-04-03 09:12

我國為加強對海運出口危險品報關的包裝檢驗和監督管理,保障生產、人身和運輸安全,擴大出口,對《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》規定的范圍內的海運出口危險貨物的包裝實行檢驗制度。

  3、包裝容器的使用檢驗
  危險貨物生產廠使用包裝容器,應逐批向商檢機構申請辦理使用鑒定。申請時應寫明出口危險貨物的品名、性質、類別等。危險貨物生產廠,憑商檢機構出具的包裝容器性能鑒定證書,并按《國際危規》要求使用包裝容器。對國外商人自備的包裝容器,如附有性能鑒定證書,證明符合《國際危規》要求者,可據以使用。塑料容器或內涂料容器盛裝液體危險貨物時,危險貨物生產廠必須取得化學性質相容性試驗結果,符合要求者,才能使用。
  4、危險貨物的包裝鑒定
  商檢機構憑申請辦理海運出口危險貨物的包裝鑒定,簽發鑒定證書。鑒定項目為:性能鑒定和使用鑒定。商檢機構辦理包裝鑒定,根據不同條件和需要,采取逐批檢驗、定期檢驗和不定期抽驗等不同方式。商檢機構辦理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鑒定,收取合理的鑒定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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